东莞喷粉作业时对喷粉去的照明也有明确的要求
喷粉区应采用防尘型冷光源灯具照明,其照度应符合GB 12367-2006第4.3.1条的规定。当采用透明材料作隔板照明时,应符合以下要求:
a)采用固定式灯具作光源;
b)用隔板将灯具与喷粉区隔开,其安装密封应能保证粉尘不会进入灯具;
c)隔板应选用不易破损的,不燃或难燃材料;
d)隔板上的沉积物厚度不允许影响规定的照度;
e)隔板的表面温度不超过93℃。
东莞喷粉作业的场所要求
4.1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与喷漆作业不宜设置在同一作业区内。若设置在同一作业区内,其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应按喷漆区划分。
4.2 喷粉作业区宜布置在单层厂房内;如布置在多层厂房内,宜布置在建筑物顶层,如布置在多跨厂房内,宜布置在边跨,并符合GB 6514的有关规定。
4.3 喷粉作业应在符合第5 章规定的喷粉室内进行。
4.4 喷粉室应布置在不产生干扰气流的方位上,并应避免与产生或散逸水蒸气、酸雾以及其他具有粘附性、腐蚀性、易燃、易爆等介质的装置布置在一起,并应与产生以上介质的区域隔离布置。
4.5 喷粉室不应兼作喷漆室。
东莞喷粉要注意的防火、防爆事项
喷粉区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的防静电材料铺设。地面应平整光滑无缝隙、凹槽,便于清扫积粉。
5.1 进入喷粉室的工件,其表面温度应比其所用粉末引燃温度低28℃。
5.2 喷粉区内应遵循以下规定:
a)不允许存在发火源、明火和产生火花的设备及器具;
b)禁止撞击或摩擦产生火花;
c)应选用不会引燃粉末或粉气混合物的取暖设备;
d)防火按GB 50140配置灭火器,但不宜使用易使粉末涂料飞扬或污染的灭火器。
5.3 在自动喷粉室内,应安装可靠的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。在发生火灾时,能自动切断供气系统和电源。